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所级技术服务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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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所级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仪器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的可靠运行,切实保障中心内大型仪器的共享公用,特制定共享系统运行办法。
第一章  所级中心成员单位及共享系统用户
第一条 中心包括四个专业服务机组。
第二条 共享系统用户包括普通用户、仪器操作员和中心管理员。
第三条 普通用户是指希望使用中心所属大型仪器,并在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自愿注册的用户。
第四条 仪器操作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对中心大型仪器进行静态数据管理,并负责普通用户对大型仪器的预约审核及预约任务完成的大型仪器操作及使用人员。
第五条 中心管理员是指在共享系统内负责管理所级中心内仪器操作员及普通用户的注册审核和停用的具体负责人员。
第六条 中心管理员由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中心大型仪器的入围
第七条 凡符合共享条件的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均可以申请加入中心。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填写《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所级技术服务中心入网申请表》(见附件1),中心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在共享系统中如实、准确录入相关仪器信息数据。
第九条 仪器入围中心后,即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为普通用户提供及时和热情的服务,根据仪器运营情况从中心获得相应补贴。 
第三章  普通用户的注册
第十条 生态中心内部固定编制的研究组可以直接在共享系统中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经中心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即成为中心的注册普通用户。为方便管理,通常一个研究组只注册一个普通用户,由研究组专人负责管理用户信息。对于同一研究组中不同科研人员单独建账结算的情况,可以申请增加注册普通用户。
第十一条 生态中心以外的其它中国科学院单位或人员,以及非中国科学院的其它科研单位、社会单位或人员,在同意本办法所述权利与义务并取得中心人员担保的基础上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用户。注册信息经中心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十二条 普通用户享有以下权利:
1、 随时查询、预约、使用中心大型仪器;
2、 随时核实账户内的大型仪器的预约、使用及付费情况;
3、 对于账户内预约、使用仪器及发生的费用,可请求中心管理员和仪器操作员进行复核;
4、 对于经与中心管理员和仪器操作员核实、非账户内预约、使用及发生的费用,有权拒绝支付;
5、 对在预约及使用大型仪器过程中的服务进行投诉或评议;
6、 可以随时更改账号的密码。
第十三条 中心普通用户须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信息;
2、对因用户账号及密码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对使用其账户在共享系统内从事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
4、完成预约后,按照预约使用仪器,并支付各项费用。对于因实验计划调整需更改使用时间的,需联系仪器操作员取消或修改预约。
5、鉴于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特殊性,遇有预约机时必须调整的情况,应接受仪器操作员或所级管理员的协调与安排。
6、发现用户账号管理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现账号被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中心管理员。
第四章  共享系统内仪器设备的预约
第十四条 中心共享系统所属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共享仪器”),均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使用。预约分为机时预约和项目预约。机时预约是指用户预约共享仪器的使用机时,在批准的预约时间内独立或者在仪器操作员指导下使用仪器,并按照实际发生的使用机时支付相关费用;项目预约是指用户根据所需分析测试的项目预约相应的仪器,委托仪器操作员使用共享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测试,并按照测试样品数量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普通用户可直接在所级网络管理系统中预约使用仪器。如需要使用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其他成员单位的仪器,必须由中心管理员代为预约。预约经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员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外的合作用户由仪器操作员代其在共享系统中填写业务委托书。在填写业务委托书时,须提供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经仪器操作员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仪器操作员对所有预约须在24小时内(含)给予审核回复(无论是否同意);如同意,在业务委托书中“答复”栏填写同意,并选择“同意”项提交;如不同意,在“业务委托书答复”栏中简述理由,并选择“否决”项提交。
第十八条 仪器操作员有义务提醒普通用户按照本管理办法统一通过共享系统进行网上预约。原则未通过仪器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的预约不予接受。必要时仪器操作员应代用户填写业务委托书,并按预约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即完成网上预约审核过程)。
第五章  共享仪器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用户完成预约,并经仪器操作员审核同意后,须按照被批准的时间使用共享仪器。
第二十条 仪器操作员在接收用户样品时,须进行样品登记。原则上,须打印样品登记表,由送样人签字后仪器操作员才予以进行样品的分析测试。
第二十一条 仪器操作员在对预约审核同意及样品登记后,须及时进行检测分析、标识完成、发放结果记录登记及工作机时记录等录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户完成仪器使用或分析测试后,由仪器操作员填写业务委托书中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总价、付费与否等内容,用户确认后做相应的纸质登记,经用户及仪器操作员双方签字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用户取消预约时,仪器操作员须按照本办法中相关标准及办法进行处理。用户取消预约的,必须在预约时间到达之前通知仪器操作员。
第六章  共享仪器的收费
第二十四条 预约成功后,用户须按照被批准的时间使用仪器或递送样品,共享仪器使用完毕后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在被批准的使用时间前提出申请。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仪器操作员。取消的预约将不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按照原预约情况收取全部使用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共享仪器的收费根据用户的需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临时用户采用现付并开具税务发票,其他用户采用年结算方式收取,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中心管理员每1年统计并汇总一次全部共享仪器的收费明细表发至仪器管理员。仪器管理员依据用户核实后的收费明细表进行使用费用结算,由所财务处统一进行划拨。
第七章  共享仪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共享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如果仪器操作员需对网上的仪器相关信息,包括:仪器管理、标准管理、样品价格管理、分析项目和仪器操作组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时,需与中心管理员沟通,确定修改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共享仪器如需进行维护和检修,仪器操作员应提前在共享系统中进行仪器维护检修预约,以避免影响用户的使用。对检修预约与用户预约发生冲突事,仪器操作员要主动与用户进行沟通,并优先为其安排后续机时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如遇共享仪器大修或人为不可控因素等原因需暂停使用,需及时通知中心管理员,以便中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共享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三十条 共享系统在正式开放后,由所级中心管理员进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中心管理员负责进行满足共享服务的软硬件购置、运行以及维护经费预算,报中心技术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共享系统各类用户的培训,主要由所级管理员制作培训课件ppt发给仪器操作员和普通用户,由用户自学并进行个别辅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共享系统所记录的共享仪器购置金额、使用时间、测试样品数、有效机时等内容,以及中心对仪器操作员服务质量(包括预约审核及时与否、分析测试完成情况、用户评议等)的抽查情况都将作为仪器操作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所级技术服务中心入网申请表
仪器名称  仪器型号 
仪器生产国别及厂家  购置时间 
购置经费来源  仪器金额 人民币        
   外币       
所属单位  所属研究组 
主要配件 

仪器认证认可情况 •通过计量认证     •未通过计量认证,但能定期检定
•不能定期检定     •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仪器现状 •正常;           •闲置; 
•未曾使用         •可调剂;
上年度仪器运行情况 全年开机    小时;其中对外服务    小时。
全年测试样品    个;其中对外测试样品    个。
全年正常运行    天;因仪器故障停用    天。
技术参数、指标 
 
 
仪器主要功能 
 
分析项目说明 
 
 参考收费标准
仪器类型 中心内 中心外
•机时预约        (元/小时) 
•项目预约  
目前维修情况 •本单位维修;•厂商维修;•联系社会力量
仪器升级改造 时间:    年    月
备注 
仪器操作员信息
姓名  学历 •博士;•硕士;•大学;
•大普;•大专;•中专;
•其他:
性别 •男;  •女  
年龄   
职称 •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
•其他:
能承担的工作(可多选) •仪器操作;•人员培训;•咨询诊断;
•故障维修;•功能开发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E-mail 
审核意见
所属研究室/研究组(等)
意见 上述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加入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中心。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所级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开通网上共享日期:
备注 
说明:若有多个仪器操作员,可增加仪器操作员信息表格